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9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簡字第418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陳正偉法官廖欣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