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39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9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0,000元借款,利率約定依基準利率加碼年率4.99%機動按月計付,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上開債務,債務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債務人至民國98年3月21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07,414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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