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72號、98年度執字第1348、2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11.02│97.11.0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速││年度案號│偵字第3002號│偵字第50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855│97年度簡上字第││││號│1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1.15│98.05.1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855│97年度簡上字第││││號│198號││判決├────┼────────┼────────┤││判決││││││98.01.15│98.05.14│││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1348號│字第202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