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582號聲請人 李永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股票,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分別於民國
110年9月3日、110年10月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股票掛失證明函正本,聲請人已分別於民國110年9月9日、110年10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