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30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志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萬5,3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55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萬4,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蔡世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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