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蔡維恬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全字第24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40萬9,000元,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47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訴訟聲請人已獲確定勝訴判決(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63號),並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0天內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479號及103年度取字第3441號卷宗,本件提存物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取回在案,有本院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於上開取字卷內可稽。是本件提存物既經聲請人取回而不存在,聲請人即無再行聲請返還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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