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汽車燃料使用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24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玉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12日103年度簡字第22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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