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03號原告 劉月鶯 被告 周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2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嘉豐
法官曾育祺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