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原簡字第8號
上訴人即被告 楊芝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浚豪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1年10月21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鍾嘉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原簡字第8號
上訴人即被告 楊芝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浚豪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1年10月21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