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原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原簡字第8號

上訴人即被告 楊芝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浚豪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1年10月21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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