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30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高凡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高凡哲於102年12月25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
之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3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2年12月2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止。詎料債務人於103年4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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