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221號債權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債務人 陳瑜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叁佰叁拾元,及其中壹拾萬貳仟捌佰壹拾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