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236號

聲請人 江為平

相對人 蘇興順

曾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111年度簡上字第79號判決確定,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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