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五四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右當事人與被告甲○○、乙○○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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