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1年8月5日前之某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苗簡字第780號、第999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56號、第3335號及94年度偵字第95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28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0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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