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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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7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彭芳政 上列聲請人與 黃耀恭黃朝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耀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提出對債務人黃耀恭敘明債權讓與情事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三、請提出帳務明細表或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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