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周怡瑄失蹤人王錫九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王錫九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王錫九(男,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縣○○鄉○○路○段○○號)於中華民國91年5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王錫九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王錫九(男,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縣○○鄉○○路○段○○號)於民國88年5月17日失蹤,下落不明,迄今已逾10年,前經鈞院准以98年度家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並於98年4月28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王錫九於88年5月17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依上開裁定於98年4月2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乙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98年度家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事件案卷核閱無誤,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王錫九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王錫九自88年5月17日失蹤,計至91年5月17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