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8號

原告 張秉翔

被告 楊千瑩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7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1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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