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81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陶念湘

陳振盛

被告 黃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312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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