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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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消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文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達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本院107年度消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
5日變更上訴聲明後,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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