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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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孟真 等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21,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