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5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黃鈞豪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鈞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黃鈞豪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