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41號聲請人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0月2日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惟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非訟標的價額依聲請人狀述可組成破產財團之數額殆未滿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暫徵非訟程序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