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紹華選任辯護人魏翠亭律師
洪坤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89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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