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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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18號聲請人 葉桂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股票│1│74│├──┼──────────────┼────────┼──┼──┼──┤│002│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股票│1│614│├──┼──────────────┼────────┼──┼──┼──┤│003│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00-0│股票│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