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三號
上訴人丙○○
送達代收人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