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債權人 林秀鶯 債務人 陳美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票款新臺幣肆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自聲請狀之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利息,經查,附表中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欄位為空白,故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利息之聲請。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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