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淑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93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緩字第3441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行李吊牌貳拾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淑玲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9322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HELL0KITTY」商標之行李吊牌2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莊淑玲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惟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於民國103年9月29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9322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行李吊牌21個(保管字號:臺北地檢署103年度紅保字第984號),經送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鑑定人 鍾文岳 律師鑑定後,確認確係仿冒該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商品等情,此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6至17、20至2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之扣案仿冒商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