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20號聲請人京展國際傢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培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啟鼎室內裝修工程│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分│104年7月25日│9,975元│KN0000000││││有限公司黃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