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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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坤校┌─────────────────────────────────────┐│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秀珍 │臺北縣鶯歌│95年3月10日│40,000元│0000000│││││鎮農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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