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景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大維 即美兆診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查兩造訂立之借款合約,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二‧四,則超過上開利率之請求,自屬無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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