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6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琬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請求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依據為何?(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112年10月11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之「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其上並未就利息利率為相關約定,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