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5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麗玲 即睿展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明明德有限公司李怡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13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明明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明明德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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