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6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吳子炫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貴美 (即 邱清正 之繼承人)
邱順枝 (即邱清正之繼承人)
邱桂蘭 (即邱清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清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清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柒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