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清安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熙勝
陳憲聰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 澳盛 (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曾慶富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許哲鐘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陳歆 劼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余永川複代理人 陳紫歆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不免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因相對人之分配額就台新銀行及臺灣銀行部分未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之應受分配額,而裁定不免責,惟嗣後聲請人業經清償台新銀行新臺幣(下同)6,000元及臺灣銀行15,000元,祈請鈞院鑒察,准予聲請人免責等語。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第134條前段、第141條、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至於第142條規定之情形,則不論原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20%,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故法院如認裁定免責為不適當時,仍可為不免責之裁定(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立法理由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5日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自98年6
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因聲請人之更生方案未能獲得相對人會議可決,亦未經本院裁定認可,而經本院裁定自99年3月2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年7月1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債權人等於該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之金額共計179,744元,嗣以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前段第4、7款情事,於100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裁定不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法後,聲請人依新增訂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6條第2項規定再聲請免責,惟因聲請人該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情事,卻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為清償,經本院於102年9月23日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5號裁定(經抗告後,復經本院於102年11月28日以102年度消債抗字第51號裁定裁定抗告駁回)、103年12月31日以10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2號裁定、104年9月14日以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裁定不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列更生事件等(含清算事件、聲請免責)卷宗查明屬實。現聲請人雖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惟聲請人前除該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情事外,另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前段第4、7款情事,於100年11月30日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裁定不免責。則依上列規定及說明,本院除審酌各普通債權人之實際受償數額是否已達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規定之數額外,仍應再審酌聲請人之清償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規定。
㈡聲請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有薪資
之固定收入,其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12月6日起至97年12月5日止)之收入總額為925,016元,扣除聲請人於該期間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3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生活費589,752元,是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335,264元。又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清算事件於99年5月27日編製確定之債權表,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金額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比例計算之各普通債權人最低受償金額如附表所示,惟本件債權人等於上列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之金額共計179,744元,有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卷內之100年5月16日製作公告分配表可稽。又聲請人自受本院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5號不免責裁定確定(102年12月16日)後,固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金額如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所示(共計623,762元),然其中編號5債權人渣打銀行、編號7債權人玉山銀行、編號8債權人凱基銀行(前萬泰銀行)、編號9債權人台新銀行、編號11債權人臺灣銀行均尚未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之最低應受償額,此有各普通債權人陳報狀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以後),自不得依該條規定為免責。惟上開條文既在鼓勵聲請人繼續清償,以獲免責,倘聲請人今後能繼續清償,使上列編號5債權人渣打銀行、編號7債權人玉山銀行、編號8債權人凱基銀行(前萬泰銀行)、編號9債權人台新銀行、編號11債權人臺灣銀行之受償額均達其最低應受償額時,得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惟本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固無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第141條所定不免責情形,但因無同條例第142條所定免責事由存在,其再次聲請免責,即有未合,本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育嫻附表:
┌─┬──────┬─────┬────┬───────┬───────┐│編│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依消債條例第14│已受償金額││││(新臺幣)││2條所定數額計│(新臺幣)││號││││得之最低受償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合作金庫銀行│141,424元│4.9%│28,285元│96,593元│├─┼──────┼─────┼────┼───────┼───────┤│2│台北富邦銀行│59,579元│2.06%│11,916元│35,829元│├─┼──────┼─────┼────┼───────┼───────┤│3│國泰世華銀行│82,869元│2.87%│16,574元│已清償全額│├─┼──────┼─────┼────┼───────┼───────┤│4│乙○(台灣)│161,813│5.6%│32,363元│93,806元│││銀行(承受荷│││││││蘭銀行)│││││├─┼──────┼─────┼────┼───────┼───────┤│5│渣打銀行│185,030元│6.41%│37,006元│10,000元│├─┼──────┼─────┼────┼───────┼───────┤│6│遠東銀行│219,769元│7.61%│43,954元│93,812元│├─┼──────┼─────┼────┼───────┼───────┤│7│玉山銀行│82,629元│2.86%│16,526元│4,500元│├─┼──────┼─────┼────┼───────┼───────┤│8│凱基銀行(前│749,262元│25.94%│149,852元│40,500元│││萬泰銀行)│││││├─┼──────┼─────┼────┼───────┼───────┤│9│台新銀行│148,312元│5.13%│29,662元│18,788元│├─┼──────┼─────┼────┼───────┼───────┤│10│中國信託銀行│112,070元│3.88%│22,414元│22,456元│├─┼──────┼─────┼────┼───────┼───────┤│11│臺灣銀行│618,995元│21.43%│123,799元│47,386元│├─┼──────┼─────┼────┼───────┼───────┤│12│臺灣銀行│326,825元│11.31%│65,365元│77,223元│├─┴──────┼─────┼────┼───────┼───────┤│總額│2,888,577│100%││623,762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