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512號債權人 鄭家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岱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債權人鄭家玲簽名或蓋章之債務清償協議書影本
或其他釋明資料。(查狀附債務清償協議書影本僅有債務人盧岱蔚之簽章。)㈡釋明本件請求門鎖、清潔費、電視、衣櫥費用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單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