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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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499號債權人 王進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德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本件係依
借貸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㈡提出清晰借據彩色影本。(因狀附影本借款人姓名遭指印覆
蓋不清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