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498號債權人雲雀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代理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漢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代理人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為何?㈡確認請求標的㈢「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本
支付命令裁定作成之日止,清償期屆至之每月租金債權5,100元,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否正確?(因依本件聲請狀所附繳費系統紀錄影本所示,債務人僅積欠112年6月份租金5,100元及112年5月15日延遲給付電費1,080元);若欲請求7月份租金,請提出債務人積欠7月份租金之釋明資料。(其餘部分屬將來之給付,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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