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500號債權人 何典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漾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LINE截圖 蔡鬼鬼 泰...國連線中為債務人蔡漾臻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蔡漾臻之釋明資料
。(如:存摺封面影本)㈣債務人蔡漾臻(住○○市○○區○○路000巷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