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鍾牧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鍾牧泉於民國107年9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1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9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51
1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7年9月27日起至127年9月2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自109年9月5日起即未按時繳納本息,經聲請人於110年1月6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惟因招領逾期退回,又上開函件係向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街○○巷○○號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尚欠本金4,621,417元,及自110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貸款總約定書、結清/催收/呆帳還款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鍾牧泉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5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內埔鄉│光明││1157-1││0│1│29.04│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5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910│興安街20巷52號│光明段1157-1地號│鋼筋混凝土│一層16.05、二層68.57、│陽台14.92│全部│││││││構造、三層│三層68.57、停車空間面│││││││││樓房│積58.09、突出物面積10││││││││││.62,總面積2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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