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參仟陸佰伍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