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296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玄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88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19908號、100年度偵字199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薛玄盛因涉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經原審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又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2罪),經原審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該判決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13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新北市○○區○○街○○號2樓),並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100年12月21日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附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1年2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1年2月1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新北市○○區○○街○○號2樓),並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均有上開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等存卷可稽。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許必奇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上訴。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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