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債權人雲林縣褒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振江 債務人 陳明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611元,及自民國
100年5月19日起至民國100年6月19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利率年息1.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
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本利率(即年息2.877%)加10%計付遲延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本利率(即年息2.877%)加20%計付遲延利息,與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本利率(即年息2.877%)加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本利率(即年息2.877%)加20%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