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0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嚴文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78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張嚴文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張嚴文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至106年12月14日期間,受雇於秉鑫國際有限公司擔任高雄營業處(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下稱高雄營業處)業務人員兼業務主管,負責客戶之開發、報價、銷售及代收帳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張嚴文竟為以下行為:
(一)張嚴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7、8月間某日,將秉鑫國際有限公司所有、放置於高雄營業處、交由其管領之威剛8GDDR4-2400電腦記憶體25個(價值新台幣〈下同〉5萬9,250元)、美光8GDDR4-2400電腦記憶體60個(價值14萬1,000元),基於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擅自取走並以19萬8000元價格變賣給高雄市子震有限公司,以此方式侵占上開電腦記憶體。
(二)張嚴文為掩蓋上開犯行,明知上開電腦記憶體並非銷售給自己,而係自己將之侵占變賣,竟另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6年12月4日某時許,於高雄營業處,在秉鑫國際有限公司銷貨單上登載將上開電腦記憶體於106年12月4日銷售予自己、未收進額為20萬250元、係補單之不實內容,並將之提出予秉鑫國際有限公司而行使之。
(三)張嚴文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先於106年10月31日19時許,在上開秉鑫國際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收取 胡永熙 欲購買顯示卡(廠牌:技嘉,型號:
P106-6G專業礦卡)60張之貨款41萬7,000元後,於不詳時間,在高雄營業處將之侵占入己,未交給秉鑫國際有限公司入帳,以填補其虧空應繳回公司之貨款。復接續於106年11月至106年12月間,向附表二所示廠商,收取附表二所示侵占貨款共計66萬7190元後,未交給秉鑫國際有限公入帳,於不詳時間,在高雄營業處,將之侵占入己,供已花用。
嗣秉鑫國際有限公司會計發現張嚴文收取帳款有誤,而開始與銷貨廠商核對,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秉鑫國際有限公司告訴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嚴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
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嚴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63至67頁、第89至93頁、第117至120頁,107年度他字第443號卷〈下稱他字卷〉第58至59頁,本院卷第61頁、第75頁、第79頁),核與證人即炳鑫國際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 郭明輝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胡永熙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3至5頁,他字卷第45至46頁,偵字卷第25至27頁、第37至38頁、第53至56、第63至67頁、第89至93頁),並有告訴人出具之被告人事資料、銷貨單(銷貨憑證:00000000000號)、被告書寫客戶已付 阿文 未繳回金額明細表、秉鑫電腦有線公司出貨單各1份及應收帳款明細表6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5頁,他字卷第6至13頁、第48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之㈠、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如事實欄一之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如事實欄一之㈢所為,於106年10月31日起至106年12月間多次侵占貨款之行為,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犯意,於密接時間反覆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檢察官雖認如事實欄一之㈠、㈢所為亦有接續犯關係,惟被告如事實欄一之㈠所示犯行,行為時間為106年7、8月間某日,與事實欄一之㈢犯行時間為106年10月31日至12月間,時間上可明顯區分,難認為有接續犯關係,附此敘明。
四、法院之量刑應以被告之罪責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擔任炳鑫公司國際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業務人員兼業務主管時,其本應忠於職守竟未忠實履行職務責任,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其持有之款項,並為掩飾犯行而登載不實內容之文件而交付公司行使之,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犯後態度及素行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金額之數量,並考量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知識程度高職畢業、現在開計程車,月收入約3萬至3萬5000餘元、離婚、有1個小孩由前妻扶養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並諭知如該編號「主文」欄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參酌被告前揭犯罪情節,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後段所示,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本件被告如事實欄一之㈠侵占所得之威剛8GDDR4-2400電腦記憶體25個、美光8GDDR4-2400電腦記憶體60個;如事實欄一之㈢侵占所得之貨款共計108萬4,190元,既係被告本案侵占所得,迄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應予以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5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麗娟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圳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月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事實欄一、㈠所示犯│張嚴文犯業務侵占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威剛8G│││行│處有期徒刑拾月。│DDR4-2400電腦記憶體貳│││││拾伍個、美光8GDDR4-24│││││00電腦記憶體陸拾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如事實欄一、㈡所示犯│張嚴文犯行使業務登載││││行│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事實欄一、㈢所示犯│張嚴文犯業務侵占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行│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壹佰零捌萬肆仟壹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號│銷貨時間│廠商│貨款(新臺幣)│侵占貨款(新臺幣)│├──┼───────┼────────────┼──────┼─────────┤│1│106年11月27日│啟廉資訊有限公司│2萬4950元│18萬1850元│├──┼───────┼────────────┼──────┤││2│106年11月28日│同上│15萬6900元││├──┼───────┼────────────┼──────┼─────────┤│3│106年11月27日│宇星電腦│1萬3200元│6萬8400元│├──┼───────┼────────────┼──────┤││4│106年11月28日│同上│5萬5200元││├──┼───────┼────────────┼──────┼─────────┤│5│106年11月6日│欣宇電腦有限公司│6萬9100元│9萬1940元(註:左開│├──┼───────┼────────────┼──────┤總計9萬5490元-退貨││6│106年11月9日│同上│6000元│3550元=9萬1940元)│├──┼───────┼────────────┼──────┤││7│106年11月13日│同上│4100元││├──┼───────┼────────────┼──────┤││8│106年11月13日│同上│4160元││├──┼───────┼────────────┼──────┤││9│106年11月17日│同上│2210元││├──┼───────┼────────────┼──────┤││10│106年11月22日│同上│6220元││├──┼───────┼────────────┼──────┤││11│106年11月27日│同上│1300元││├──┼───────┼────────────┼──────┤││12│106年11月28日│同上│2400元││├──┼───────┼────────────┼──────┼─────────┤│13│106年11月6日│賞薰貿易有限公司│5440元│28萬9570元│├──┼───────┼────────────┼──────┤││14│106年11月7日│同上│4080元││├──┼───────┼────────────┼──────┤││15│106年11月8日│同上│3100元││├──┼───────┼────────────┼──────┤││16│106年11月10日│同上│1萬元││├──┼───────┼────────────┼──────┤││17│106年11月10日│同上│2萬5000元││├──┼───────┼────────────┼──────┤││18│106年11月10日│同上│2萬5150元││├──┼───────┼────────────┼──────┤││19│106年11月13日│同上│3100元││├──┼───────┼────────────┼──────┤││20│106年11月14日│同上│9700元││├──┼───────┼────────────┼──────┤││21│106年11月15日│同上│3600元││├──┼───────┼────────────┼──────┤││22│106年11月15日│同上│4200元││├──┼───────┼────────────┼──────┤││23│106年11月16日│同上│8700元││├──┼───────┼────────────┼──────┤││24│106年11月16日│同上│3萬6000元││├──┼───────┼────────────┼──────┤││25│106年11月17日│同上│2500元││├──┼───────┼────────────┼──────┤││26│106年11月17日│同上│1萬元││├──┼───────┼────────────┼──────┤││27│106年11月17日│同上│7970元││├──┼───────┼────────────┼──────┤││28│106年11月20日│同上│2萬2230元││├──┼───────┼────────────┼──────┤││29│106年11月21日│同上│8540元││├──┼───────┼────────────┼──────┤││30│106年11月22日│同上│3680元││├──┼───────┼────────────┼──────┤││31│106年11月22日│同上│1780元││├──┼───────┼────────────┼──────┤││32│106年11月23日│同上│1萬2630元││├──┼───────┼────────────┼──────┤││33│106年11月23日│同上│3萬6500元││├──┼───────┼────────────┼──────┤││34│106年11月24日│同上│9880元││├──┼───────┼────────────┼──────┤││35│106年11月24日│同上│1萬830元││├──┼───────┼────────────┼──────┤││36│106年11月24日│同上│1萬3110元││├──┼───────┼────────────┼──────┼─────────┤│37│106年11月27日│345電腦2手小舖│8980元│2萬0460元│├──┼───────┼────────────┼──────┤││38│106年11月27日│同上│7960元││├──┼───────┼────────────┼──────┤││39│106年11月28日│同上│3520元││├──┼───────┼────────────┼──────┼─────────┤│40│106年11月27日│欣允科技有限公司│1萬4970元│1萬4970元│├──┴───────┴────────────┼──────┼─────────┤││總計│66萬7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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