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執事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36號聲請人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康鈞 代理人 劉楷 律師
陳建寰 律師 陳耀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三峽區農會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即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10月2日109年度司執字第7365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10月2日109年度司執字第7365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明異議,然依本院送達證書所載,原裁定乃於112年10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代理人劉楷律師,又依聲明異議狀上本院收文章所示,聲請人遲至112年10月25日始聲明異議,顯逾10日不變期間,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