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1395號具保人即被告NGUYENTHILY
女(民國00年即西元0000年00月00 日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THILY繳納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NGUYENTHILY因涉犯強暴妨害公務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NGUYENTHILY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再被告NGU
YENTHILY經本院合法傳喚未著,且其已經出境,其顯已逃匿,有外交部領務局函、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查訪調查表、入出境紀錄、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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