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潤璟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44號。112年11月7日改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潤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潤璟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裁判合計處有期徒刑6年8月,經入監執行,嗣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案經法院相關判決罪刑確定(案由、字號及刑
度略);而受刑人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9371號函通知地檢署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3月14日,並計算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現尚未執行完畢,上情有前開函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
㈡綜上,本件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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