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偉犯如附表所示2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70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傷害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受刑人同意聲請數罪併罰,有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頁),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至於受刑人已經執行完畢的部分,日後執行檢察官將會予以扣除折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