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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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儲誌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儲誌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儲誌忠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660號判決駁回上訴,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3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5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後2案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嗣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7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083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逸梅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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