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子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子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子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671號撤銷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7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245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逸梅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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