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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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勞訴字第60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荷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9,49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
,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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